2013-04-10 16:36:27 驻马店人事考试网 //zhumadian.huatu.com/ 文章来源:驻马店华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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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无效婚姻
1.无效情形
(1)重婚的;
(2)直、三代以内旁系血亲;
(3)未达到婚龄;
(4)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,婚后尚未治愈的;
2.申请宣告人
已办理结婚登记的,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题,除婚姻当事人外,还包括:
(1)以重婚为由的,由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;
(2)婚龄为由的,由未达婚龄的近亲属;
(3)亲属关系为由的,由当事人的近亲属;
(4)疾病为由的,由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。
3.无效婚姻之诉
(1)当事人仅以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为由而提起诉讼的,人民法院不予受理;已经受理的,裁定驳回起诉。
(2)当事人依婚法第10条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,申请时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,应不予支持
(3)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1年内,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依第10条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,应受理
(4)同一婚姻分别受理离婚和无效的,先判决后者再进行离婚审理
二、可撤销婚姻
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,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,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,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,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。
1.可撤销婚姻的情形:受胁迫
2.撤销机关:婚姻登记机关、法院
3.除斥期间:1年,登记日起算;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,自恢复自由日起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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