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-05-01 15:50:32 驻马店人事考试网 //zhumadian.huatu.com/ 文章来源:驻马店华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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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节:法人的财产与责任
一、法人的财产
〔法人的财产〕指法人独立拥有的财产。法人的财产有以下特征:
1、法人的财产是法人独立享有、自主支配的财产。2、法人的财产是与其他组织、发起人或者投资人、法人的成员的财产完全相分离的财产。
二、法人的责任
〔法人的责任〕是指法人在对其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务负责清偿的民事责任。法人责任有以下特点:
1、法人的责任是法人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。
2、法人的责任是法人对其自己的债务承担的责任。
3、法人的责任是以法人的独立财产承担的责任。
4、法人的责任不能代替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。
第五节:法人的设立
一、法人设立的含义:
〔法人的设立〕是指法人这一组织体的创办或建立。作为组织体的法人,只有建立起组织体,才能取得法人资格。
法人设立不同于法人的成立,设立是成立的准备阶段,是法人成立的必经程序。
二、法人设立的原则:
1、特许设立主义。指法人的设立须经国家立法或国家元首的许可。
2、许可设立主义。指法人的设立须经行政机关的许可。
3、自由设立主义。指对法人设立的国家不作任何干预,一任当事人自由设立。
4、准则设立主义。指法律规定设立法人的条件,而不必经行政机关的许可。
5、强制设立主义。指国家对法人的设立采取强制设立的政策。仅适用于特殊领域的法人,如工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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