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-05-01 15:50:32 驻马店人事考试网 //zhumadian.huatu.com/ 文章来源:驻马店华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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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法人设立的程序
1、法人设立的方式:
(1)命令设立; (2)发起设立;
(3)募集设立; (4)捐助设立。
2、法人设立的条件:
(1)有发起任或设立人。 (2)须有法律依据。
3、法人资格的取得:
(1)以命令方式设立的机关法人,不须登记,自设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。
(2)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,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,自设立之日起,即取得法人资格。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,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。
(3)企业法人均须办理法人登记,自主管机关核准登记,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,取得法人资格。
第六节:法人的变更和终止
一、法人的变更
1、法人变更的概念:
〔法人变更〕指法人成立后在其存续期间内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体、组织形式以及其他事项的变动。法人变更主要指企业法人的变更。
2、〔法人组织体的变更〕:包括法人合并和法人分立两种情形。
(1)法人的合并: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。分为:吸收合并与分设合并。
(2)法人的分立:指由一个法人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法人。包括: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。
企业法人分立、合并,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。
3、组织形式的变更:指企业法人组织形式的改变
4、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:指法人登记中应登记的其他事项的变更。这些变更不影响法人原参与的法律关系的效力。(如名称、代表、场所、住所、注册资本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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